杨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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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4-05-13 09:05:38

唐山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1993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09月02日省八届人大第九次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健全和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指导、协调的职责 第五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由乡级干部任主任 配备计划生育助理员、宣传统计员、政策法规员和节育技术人员 第六条村设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配备专抓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享受略低于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经济待遇。根据育龄妇女人数和居住情况设育龄妇女小组,每组设组长一名,享受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 第七条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本系统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领导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法定代表人负责,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县以下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发给岗位津贴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筹集计划生育经费。城市各区由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拨付;各厂矿企业根据需要自行筹集计划生育经费;户籍在本地的个体工商户每个从业人员每年缴纳计划生育管理费不低于1.5元,由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事业 按有关规定,收取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费,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和独生子女父母、双女结扎户父母养老保险 第三章生育 第十条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必须服从当地人口出生计划。除以下规定者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凡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一)夫妻一方为相当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残疾者,须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因违法行为致残者,不属照顾生育范围 (二)农业人口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其家庭有两个以上女儿的 只照顾一对夫妻。到无父、母的女家结婚落户的或者岳父母为非农业人口的不属于照顾生育范围 (三)计划内新生儿、婴儿死亡的,出具医疗保健单位证明或者村委会成员三人以上证明,方可再安排生育 第十一条禁止非法收养和送养转移子女。要求收养子女者,须由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资格证明,经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否则,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二条依法结婚的育龄夫妻,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妇女不得早于二十八周岁,同时第一个子女必须四周岁以上,育龄妇女三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放宽至两周岁;再婚夫妻的女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年龄不得小于二十四周岁 第十三条要求生育的夫妻,须写出申请书,由双方所在单位审查。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城市居民到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证》 农村村民由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查,报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证》 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城市居民由女方单位初审,征求男方单位意见,经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农村经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报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已婚育龄夫妻,申请生育时,须同所在管理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育指标审批档案,并加强管理 第四章节育 第十四条凡未安排生育的育龄夫妻,必须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农村已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妇女,必须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以上子女,且女方为四十周岁以下的,由夫妻一方采取绝育手术。第一胎为双胞胎的,可先采取长效措施,待孩子四周岁以后再做绝育手术。凡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农村育龄妇女,其配偶是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由所在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及时通知男方工作单位,双方配合做好补救工作 第十五条节育手术和手术后并发症治疗费的报销 农业人口按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上述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无业人员的上述费用由计划生育事业费报销 军队官兵、职工和随军家属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述费用,由所在部队按规定解决 对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的,施行补救手术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接受绝育手术后子女均夭亡或者只剩一个非遗传性残疾子女的,可凭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到医院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其手术费用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 第十七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职工,经施术单位证明,按规定休假和给予照顾 在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接受绝育手术者经施术单位证明,其配偶可准假七至十天,按出勤对待。受术者为农民的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 第十八条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及生活待遇执行以下规定 (一)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填写并发症鉴定表,并呈报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由节育技术鉴定小组集体鉴定,被鉴定为并发症者,从认定之日起享受并发症待遇 (二)对节育手术并发症要根据病情实行分等管理 (三)节育手术并发症者,每年要按时参加复查,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复查的,取消其并发症待遇 (四)因实施节育手术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职工由所在单位比照工伤处理,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要为其调整轻工种,治疗期间,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单位批准,可享受计划生育假;城镇无业人员符合救济条件的 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个体工商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个体劳协给予生活资助 农民由所在乡(镇)从公益金或者计划外生育费和违反本《条例》的其他罚款中予以生活资助,所在村要从生产上给予帮助 第五章奖励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实行晚婚、晚育的,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所在单位落实晚婚假和奖励产假。休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调级,不影响以出勤为标准的各种奖励。因工作需要,奖励婚、产假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照奖励的天数加发工资 第二十条在农村,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至少采取以下办法之一兑现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年人均收入千元以上的行政村,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的行政村 不低于3元,至其子女18周岁止 (二)因经济困难无力给予奖金的地方,可采用减免提留款或者义务工的方法兑现奖励待遇 (三)为农村独生子女办理儿童人身保险及其父母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对独生子女家庭在扶持发展生产、城乡企事业用工、发放扶持性贷款等方面,在与他人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二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同子女生活的一方,可继续享受原待遇;再婚者,从结婚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对过去已享受的不再退回;重组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初育一方可享受。独生子女死亡的由下个月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过去享受的不再退回,再生育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除奖励产假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二十三条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又计划外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必须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及其他奖励 第二十四条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符合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申请生育时,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指标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凡一次性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要退回多享受的奖励待遇 第二十五条独生子女父母的奖金来源 (一)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从企业福利基金中解决,如确有困难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由企业管理费中解决 (二)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中解决,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解决 (三)城镇待业人员参加劳动服务公司或者其他联营组织的,从所在单位公益金中解决 (四)夫妻一方为城镇无职业居民的,包括无工资收入的学生和残疾人,凭街道办事处每季出具一次证明,由另一方解决 (五)夫妻双方均为无职业的非农业城镇居民,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一方为户籍在本地的临时工或者户籍在本地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另一方为无职业的城镇居民的,无职业的城镇居民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 (六)私营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由业主负责解决;户籍在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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