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6-09-29 11:09:39
深圳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申诉人:XXX,女,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杨翌亭 梁硕南
被诉人:深圳市XX电子厂。
地 址:宝安区XXX工业区。
主要负责人:XXX.
申诉人诉被诉人劳动争议一案,诉至我会,我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指定仲裁员XXX同志独任审理,XXX同志担任书记员。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仲裁终结。。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1998年8月入职被诉人处担任业务课长一职。因工作出色,2000年12 月被提升为业务部副理,2003年8月再提升为生产部副理(属资材处)。申诉人月基本工资3140元,职务津贴600元,食宿补贴240元,全勤奖30 元,共4010元(不含加班工资)o申诉人与被诉人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但合同均由被诉人保管 o 2003年11月10日至11月27日,申诉人请假回家,回来后,申诉人职位已由他人取代o 2003年12月,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诉人即单方对申诉人降职降薪(调往技资部,减少职务津贴600元)o当时申诉人已怀孕四个多月(已告知被诉人何子光厂长),但被诉人却完全不顾降职降薪对申诉人精神上的重大打击。申诉人不服被诉人的决定,曾于2004年元月2日和元月30日,先后两次到松岗劳动办投诉,劳动办出面调解,指出被诉人行为违法,但被诉人却一意孤行,不肯改正。被诉人对申诉人的投诉打击报复,不但不对申诉人复职补薪,反而于2004年2月 12日强行将处于怀孕期的申诉人辞退。 .另申诉人每天加班2小时,每周加班1天(星期六),被诉人。:扶杰期申诉人加班加点工资。被诉人也不按申诉人的工资总额为,遍逝丛肆纳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保费。
申诉人为被诉人的经营和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却受到被诉人的严重侵害。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在与被诉人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迫向贵会申请仲裁,恳请贵会根据事实和法律,特别是根据对“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处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特别是处于“三期”内的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1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月至2月15日的工资6015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3元;
一人与被答辩人于2003年:,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被扣的加班加点工资7909元、婚假工资2324元、主管津贴860元及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773元;
3、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8358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9179元;。 4、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393元;
5、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661657c,;
6、裁令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被诉人答辩:被答辩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中所述与事实不效期为1年。合同期满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在答辩人实际未与被答辩人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3年底因劳动合同期满而自然终止。答辩人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述辞退被答辩人,而是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查:申诉人于1998年8月被招聘为被诉人单位的员工,任业务部副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 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申诉人的加班费已包含在其底薪中。被诉人于2001年9月份起为申诉人办@了养老和医疗保险。申诉人每月薪金:月薪3140 元、±管加给600元、食宿补贴240元和全勤奖30元三部分组成。申诉人2003年10月、12月份的实领工资分别为3420元、2910元。申诉人 2003年12月18日至2004年2月12日期间,平时加班60小时,休息日加班40小时。工厂规定,如请假的,该月的全勤奖和±管加给按请假天数予以扣漆。申诉人于2003年11月10日以书面m式向被诉人请婚假17天,被诉人已批准,。申诉人放假13天后回厂± 班,被诉人只支付了申诉人2天的婚假工资。被诉人在结算申诉人2003年n掘、12月份工资时,共扣除了申诉人860元的±管加给。申诉,必l如04年1 月2日、30日以身体不适的理由向被诉人§⑥一天,于2004年2月11日以身体不适去孕检的理由向被诉人请假一天,均得到被诉人的同意‘于2004年2 月12日,被诉人作出一分公告,内容是:资材处职员向小风与公司所签订之“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书”2十2003年12月31日期满未再续签,已非属工厂职员。申诉人±班§2004年2月12日,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2004年1月、2月份的I资。
申诉人于2004年2月18日就辞退补偿申诉至本委。
本会认为: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负有按时支,酬的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2004月12日的工资。被诉人在聘用合同书上约定申诉人 [,包含在底薪中,但未约定具体的计算标的,本会认为,:的合法权益,对申诉人的加班工资应按劳动法规定计兰;准参照宝安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不足部分应予以二:人已过60天申诉期限的加班工资部分,本会不予支持被诉人在答辩时称,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合同是于2003刁终止,被诉人没有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即合同自哆:认为,被诉人虽未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但在合同茎;人仍在被诉人单位上班,被诉人也没有以书面形式通三:理瞬疟签劳动合同,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 :i ;
\‘矿诉人于2004年2月11日以身体不适去孕检的理I「假一天,且得到被诉人的同意,证明被诉人已知道申;
: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奈: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解除劳动合同,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 +。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i [满。因此,被诉人在申诉人怀孕期间以双方的劳动合I,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需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
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有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按申诉人向本委提交的《孕妇初检单》,申诉人的预产期为2004年6月8日,申诉人的怀孕期工资应从被诉人辞退申诉人之日起至2004年6月8日止,而产期工资应从2004年6月9日起,计算90天。
职工有享受婚假的权益,申诉人作为晚婚者,应享有13天的婚假,被诉人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申诉人13天婚假的工资。但申诉人婚假工资及婚假期间所扣除260元的主管加给的申诉请求已过60天申诉期限,本委不予以支持。被诉人12月份无故扣除申诉人的主管加给600元应予以补发。
被诉人已为申诉人办理了养老和医疗保险,对申诉人该申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三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以下款项共计人民币59715元,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月至2月12日的工资4431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107元;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471元;
(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主管加给600元:
(4)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1899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9495元;
(5)被诉人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3165元;
(6)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孕期、产期工资共计21456元。
二、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XXX
深圳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