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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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7-25 11:07:29
杨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杨某某系安康某某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9月1日被钢炉蒸汽灼伤,事发后,被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火焗灼伤约70%;吸入性损伤;双眼角膜烧伤。委托人住院62天,出院后,和用人单位不能就工伤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万不得已,走进了本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在委托律师时,委托人手里没有任何证据,包括医院的住院病历都不能复印出来,因为委托人没有住院费结算票据而被医院拒绝。再者,用人单位的老板是安康比较强势的名人,发生事故同时受伤的其他6人甚至不敢出来作证。
二、律师意见
本案是工伤,应当获得工伤补偿,毫无疑问。只是没有任何证据,难以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及后续的法律救济程序。
三、调查取证情况
2011年7月4日,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做了如下调查取证及代理工作:
第一步,先获取医院住院病历。
在律师亲自到安康中心医院调取病历的情况下,仍然被拒绝。不得已,律师代理当事人向安康市卫生局提出了投诉,过了约一个周,安康市中心医院通知当事人到医院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