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4-05-13 09:05:44
崔小民今年43岁。2008年初,他被宜阳县某企业招为工人。同年7月,他在工作时从高处摔下致脊柱受伤。当时,企业没有给崔小民办理工伤保险,就让他冒用已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张某的名字办理了住院手续。此后,企业以张某名义申请工伤理赔时被劳动部门识破,工伤认定一事暂时搁浅。
几个月后,企业在未对崔小民进行工伤补偿的情况下,与崔小民解除了劳动关系。崔小民无奈,只好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可由于住院病历等医学资料与其身份证明不符,劳动部门不予认定。经过数十次奔波,加之行动不便,崔小民一度产生了放弃工伤赔偿的想法。
宜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对律师事务所的一次走访中,偶然了解到崔小民所面临的困境。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实“保障民生、服务民生”的执法理念,检察官决定帮助崔小民维权,使其获取应得的工伤赔偿金。
检察官主动与崔小民取得联系,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并多次奔波于劳动部门、崔小民接受治疗的医院之间进行协商。为了证明受伤住院的是崔小民本人,在检察官的建议下,当时医院的主治医师对住院病历是否是崔小民的住院记录进行了确认,并形成了书面材料,检察官则以现场见证人的身份在证明上签了字。
这份证据提交劳动部门后,该院还就此事向劳动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及时查明事实,快速给予处理。
劳动部门经过研究,很快确认了崔小民系工伤的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部门主持调解,企业一次性赔偿了崔小民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