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田

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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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

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6-07-25 11:07:18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现就贯彻执行《试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地劳动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都要有专人负责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及时掌握情况,制定并落实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

    二、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的1100多个市县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到今年底,要争取全国35个大中城市按《试行办法》实现改革,全国市县覆盖面要力争达到50%,到本世纪末,要有90%以上的市县实现改革。东南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的进度还可以更快一些。各地区应当制定具体的进度计划,抓紧实施到位。>>全文

    ■ 相关法规:

    职工工伤保险相关法规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全文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解析第12条

    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之间应如何处理,虽然并未明确权利人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是否还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仍然存在空白之处,但此非本文重点,在此不再赘述。

    从第二款的字面意思来看,似乎与《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无二致,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款中使用了“劳动者“的字眼,再结合第一款和《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条例》、《解释》的先后出台顺序,立法者的意思应是指: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既可以依据《条例》获得工伤保险补偿,还可以就其损害获得第三人(侵权人)等赔偿义务人的民事损害赔偿。 >>全文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补偿制度

    第一,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如未依法参加保险,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一旦发生工伤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缴费主体仅仅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为此不需缴费;

    第三,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用人单位的参保率较低,即便如笔者所在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情况也不尽如人意;第四,对劳动者的补偿水平较低,如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仅为48-60个月的平均工资,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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