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6-11-27 14:11:25
■递交辞职信后离开单位前摔伤右腿,
■员工认为劳动合同应顺延,请求认定工伤;
■单位表示员工请辞后双方关系解除,
■未见员工诊断及住院证明拒帮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实践中,劳动者提出申请辞职距其与用人单位双方实际终止劳动关系,还有30天的距离,也就是说,劳动者递交辞职申请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立即终止或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真正终止或解除之日是第31日。那么在最终解除关系前的这30日中,员工如果受伤会影响之前辞职申请的效力吗?员工受伤能申请工伤吗?或者说,劳动者在30日之内发生了工伤(或女职工递交辞职信后发现自己怀孕),可向用人单位提出撤回辞职申请吗?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在这段时期,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与员工的解除手续是否存在风险……笔者拟结合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案情回顾」
交辞职信后尚未离岗
受伤申请工伤引争议
马某于2011年4月1日入职某保洁公司任管道维修工。2012年2月1日马某向某保洁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内容为:“尊敬的各位领导,非常感谢你们在工作中对我的帮助和照顾,但因本人家中有事,不能在此继续任职,特提出申请,还望批准。”
该保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2月1日在该辞职申请上批示:“批准月底离职,办理手续。”当年2月24日在修理公共卫生间电路时马某不慎从修理架摔下导致右腿摔伤,医生建议卧床休息,将诊断证明和病假条交给公司后回家静养。
2012年5月马某可下床行走后到公司询问2012年2月至4月的工资事宜,被告知因其提出辞职,双方已于2012年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已将其当年2月的工资打入了其银行卡,因此不同意支付其3月至4月的工资。
「案件裁决」
未提交相关医疗证明
员工状告单位输官司
马某随后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期间,马某称,其于2012年2月1日提出辞职,只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而已,辞职应在第31日才会生效,因此,其在2月24日仍是公司员工,其工作期间受伤应属于工伤。马某认为,工伤发生后,其辞职申请依法失效,双方劳动关系应延续,保洁公司若坚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故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2012年3月至4月的工资。
保洁公司则称,马某于2012年2月1日提出辞职,公司于当日即批准马某辞职,故马某的辞职申请已于2012年2月1日生效。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要求马某继续工作至月底,后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应属马某提出且双方协商一致于2012年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公司违法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事实。其次,马某未递交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或病假条,不能认定其受伤。马某于2012年2月25日后未出勤,但仍支付了其2月全月工资,故不存在拖欠马某工资的事实。
最终,因马某未提交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能证明其摔伤的证据,仲裁委未支持马某的诉求。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马某也都以败诉告终。
「案例评析」
辞职未离岗受伤可反悔
员工没证据输官司可惜
司法实践中,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般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否则不能发生阻断单方解除权在递交辞职申请后的第31日生效。如果劳动者在提出辞职申请后的30日内,发现自己怀孕或发生工伤而提出撤回辞职申请,此时劳动者仅需将怀孕和因工作受伤的证据提交用人单位,并告知用人单位撤回辞职申请,即可阻断单方解除权发生效力。因为若不允许劳动者撤回,可能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和工伤的相关待遇,造成劳动者生活的极度困难,故此时应以保护怀孕女职工和工伤职工的利益价值为重,赋予劳动者撤回权。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情况,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回。客观的讲,劳动者在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往往会采取措施应对劳动者离职,比如招聘新员工,与其他员工协商调岗以补充劳动者离职,如果允许劳动者先提出辞职后又撤回辞职,势必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造成不便。
由此可知,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坐等30天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并不是最优的选择。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当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书面辞职信的时候,第一反应应该安排工作交接。企图说服员工留下或者阻止员工离职,并非理性选择。因为,一个理性劳动者作出辞职的决定一定经过了慎重的考虑,他可能考虑了领导、同事、竞争对手、老婆、孩子、父母、事业、人生等等,辞职是他认为平衡所有因素的最佳选择,此时,要阻止其离职,员工留下的可能性为零,甚至可能性出现负面影响。明智的选择应是,用人单位坦然接受劳动者的离职,并尝试与劳动者协商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尝试多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与劳动者协商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要由劳动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