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4-05-27 09:05:38
我公司有一员工,1997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28日晚8时上班后,当晚10时左右同事发现其不在岗,四处寻找未果。后经公司及派出所多方查找,仍然没有找到。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至今未和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想等待该员工失踪4年期满后,由法院宣告其死亡,就此作个了断。可其家人未提起申请,单位也没有办法申请。就此事件请教几个问题:
一、该员工家属要求单位支付其停发工资期间的生活补贴,按照买断工龄的办法支付其各项费用然后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吗?
二、单位不能向法院申请其宣告死亡吗?
三、员工失踪,单位应如何处理才不会引起劳动争议?
四、失踪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一、单位应否向失踪职工的家属支付生活补贴和经济补偿金,首先要对该职工失踪的性质作出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您的来信看,该职工的失踪与工作并没关系,不能按照工伤相关待遇来处理。也就是说,在其失踪期间,由于其并未向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单位有权不向其支付工资,包括生活补贴。另外,对于失踪的职工,单位也没有义务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宣告失踪的申请人并不仅限于失踪者家属,作为利害关系人,失踪者的用人单位同样有权提出。
三、员工上班期间失踪的,如果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按工伤来处理,如果不涉及工作原因,应按照非工伤处理;非上班期间失踪的,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其来单位报到,逾期不到的,单位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失踪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一般以失踪时间为准,其后的可按劳动关系中止来操作,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作出擅自离职处理的,应将其档案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