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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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工作调休相关问题的详细解释

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4-09-25 17:09:54

 标题:调休问题

  内容:公司正常是周一至周五上班 周六周日休息 我有23个休息日上班了 没算加班费 我想要调休 但是这23天当中可以包含周六周日吗 有什么明文规定吗 有地区差异吗

 律师解答:调休当然不包括在双休日内

  同样的人身损害、工作调休的法律问题,比较典型的还有以下几种:

  请问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是否需要收费?

  8级伤残赔偿多少

  目前关于人身损害、工作调休类的问题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行政法规小编总结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医疗费

  下面针对这几个问题做相关解释: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律师: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

  (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案件。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5)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案件。

  (6)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案件。

  (7)监护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8)有关法律规定由侵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

  2、医疗费

  律师: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化验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因侵害行为造成的外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开支,原则上是补救因侵害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损失,与治疗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对于因侵害行为引起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他疾病的因果关系,结合治疗单位的诊断或法医的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2)除特殊情况外,受害人原则上应在侵害行为发生地或受害人住所地医院就医。转外地医院或有关专科医院治疗的,须出具当地治疗医院的证明;未经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转院后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赔偿。但受害人能够证明当地医院的条件无法满足治疗需要,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转院的除外。

  (3)根据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受害人在治疗医院以外药店持有治疗医院出具的处方购买的处方药品应予赔偿;对受害人在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品,如确系治疗损伤所用,也应予赔偿。与处方不相符或不是用于治疗损伤而擅自购买的药品,不予赔偿。

  (4)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自行到医院就医或自行找私立医院、个人医师治疗的,如果治疗效果明显,经法医鉴定医疗费支出合理,应予赔偿。受害人与侵害人约定或经侵害人同意由私立医院、个人医师治疗的,医疗费应全部予以赔偿。

  (5)对于在康复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有条件在普通医院就医而选择康复医院的,其医疗费用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赔偿;无条件在普通医院就医而选择康复医院的,其医疗费用适当赔偿,但一般不低于同种伤病在普通医院治疗所花的费用;在普通医院就医后,经治疗医院诊断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在康复医院的医疗费应予赔偿;在康复医院以疗养为主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可适当补偿或不予赔偿。

  (6)受害人故意拖延出院,多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

  (7)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今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诉讼中能够确定的,可以一并处理;不能确定的,终止审理,告知当事人以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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