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田

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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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时效

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4-07-22 09:07:38

      【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工伤认定超时效    案情:原告张某某系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月29日,被告单位安排原告清理仓库,原告在清理过程中,仓库内的货物突然倒下,砸在原告身体上,致原告受伤。被告公司当即派人将原告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在医院进行了人工关节置换术,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单位支付。后原告一直在家进行休息。2008年1月,原告曾向被告要求赔偿误工等损失,被告要求原告康复后一并处理。2008年12月,原告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但被告认为原告赔偿要求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部门以原告的申请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6万余元。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伤,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赔偿?近日,通州法院审理的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件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劳动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用人单位的赔偿。

    经法院调解,被告某有限公司自愿赔偿45000元。

    律师点评: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的,按照工伤处理程序,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再就赔偿问题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实践中,鲜有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由于不懂法律,也难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对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劳动者,其权益如何保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印发的《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对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如果不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其同样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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