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4-07-01 09:07:42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0日。仲裁庭应当严格执行时限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的内容: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