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4-09-01 17:09:05
网友提问:有个工人在08年8月底与蒙古的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在08年初便受了工伤(膝盖处受伤,不能正常走路,连正常的大小便也成问题),用人单位没有给他做工伤鉴定,他在工地修养,在此期间,住院费用以及手术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该工人在工地呆到09年1月底,便回家,回到家后,本来他的妻子也是在家给别人打工,但为了照顾丈夫,她便辞去了工作,在家照顾他!用人单位在三月份放假。该期间,用人单位给该工人发的是基础工资,并非工人未受伤前应得的工资!而且,在放假期间的工资也没有发,而后还有扣发工资的现象,且现在,公司老板对赔偿以及工资的事情老是模棱两可,搪塞,请问:
1.该工人怎样走法律程序,如果先与用人单位调解,该怎样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2.该工人应享有那些权利?
3.关于一次性赔偿的问题!
刘洹岑:简单地说,到用人单位地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相关赔偿数据的计算,需依据鉴定结论。
律师:
你好!
一、用人单位应该工伤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超过一个月未申请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进而评定伤残等级。
二、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的待遇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劳保医疗及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工份医疗期的时间由企业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三、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致残等级的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伤残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4个月至6个月。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平均月工资收入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伤残抚恤金低于国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照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3、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标准依照护理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5、工伤职工需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需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后,其购置、安排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