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6-11-27 14:11:57
1996年5月25日(星期天),成都市某公司加油站的抽水泵发生故障。经理不在家,当天下午,副经理周世强前往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修好抽水泵已是晚上8时过,周便与几个职工在加油站一起吃饭,这时,加油站突然停电,周世强又得组织人员用发电机发电。这样一折腾,吃完晚饭已是晚上11时过,公司的司机驾驶长安微型面包车送周世强回家。途中,在大件路新津段25公里+8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周世强受伤。周入院治疗达半年,经新津县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评定为9级伤残。周世强向公司提出,此次事故应按工伤处理,但遭公司拒绝,周遂向新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97年8月28日,新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周世强的负伤应认定为因公负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不服,于9月16日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世强受伤是在劳动区域和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况且,周加班后未在规定时间回家却因吃饭等事耽误至深夜,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应视为工伤。
新津法院审理后查明,周世强1996年5月25日确系因公司加班至深夜,公司所说“未在规定时间下班”理由不成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世强受伤致残应属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