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田

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WUHAN LAWYER
15527739456

律师文集

杨耕田

联系我们

  • 姓名:杨耕田
  • 手机:15527739456
  • 邮箱:2863598294@qq.com
  • 证号:14201201510773482
  • 律所: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省委旁洪山礼堂综合楼三楼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

父母离婚未成年人可单独生活吗?

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7-02-07 14:02:53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依法登记结婚,生有一子李男。后来,张某与李某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给李男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当李男16岁时,他无法忍受父母无休止的争斗,一气之下外出打工,自己挣钱勉强维持生活,以摆脱“战争”不断的家庭。张某与李某最终走上法庭,要求离婚,双方表示儿子随谁生活都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因李男不满18周岁,必须征求李男的意见。李男表示“谁也不跟,自己单过”。

  【争议焦点】

  处理此案子女的抚育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解决张某与李某的离婚问题,不处理子女抚育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男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可以维持生活,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案不存在处理子女抚育问题。

  再一种意见认为,李男虽打过工,独立生活过一段时间,但毕竟只有16岁,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解决他的抚育费问题,同时尊重本人意见,不解决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问题。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男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从监护权角度考虑,不能绝对尊重本人意见,应当判决李男随父母一方生活,对方给付抚育费。

  【法律点评】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李男有过收入,但未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且现在又无收入,应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处理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应当同时解决子女抚育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李男属未成年子女,必须得到父母的监护,监护权不应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否则对子女成长不利,给社会增加负担。所以此案不能绝对听任李男“谁也不跟,自己单过”的意愿。

  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子女李男随张某一起生活,李某给付子女抚育费每月200元。
律师微信
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扫一扫关注我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杨耕田 杨耕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