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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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6-17 09:06:33
转发劳动部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函
粤劳薪函[1995]53号转发劳动部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函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主题词
转发工伤信函劳动部办公厅文件劳办发[1995]11号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主题词
工伤信函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