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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遭遇法律缺失女工流血又流泪

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6-08-12 11:08:58

下夜班回家途中骑车摔伤,有关部门认定自行车事故不算工伤――― 维权遭遇法律缺失女工流血又流泪 www.xawb.com2005-09-29   下夜班回家途中,纺织女工不幸摔伤。可是,仅仅因为她骑的是自行车而不是乘驾的机动车,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昨日,右手还吊着绷带的安红丽向记者哭诉了她的不幸遭遇。   纺织女工:   下夜班骑自行车摔伤   年仅33岁的安红丽是陕西唐华三棉有限责任公司细纱车间合同制落纱工。2005年7月31日凌晨1时45分,安红丽像往常一样,完成当天夜班的工作任务后,下班骑自行车回家。2时10分左右,当安红丽骑到了石墨厂门前,路灯像往常一样,在夜晚两点已经熄灭,天色漆黑一片。突然,一辆大货车迎面开来,车灯的强烈光线刺得安红丽睁不开眼,根本看不到前面路段的情况。谁想就在此时,路前竟横放了一排砖头,“砰!”安红丽的自行车轮撞上了砖头,当即连人带车摔倒。   “我当时脑子一昏就失去了知觉,醒来时感觉右肩剧烈疼痛,躺在地上怎么也站不起来”,安红丽告诉记者,当时正好有一辆出租车路过,她强忍疼痛叫住司机,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才回到家。   这一摔,让安红丽前后两次转院治疗,花去了3000多元,这对于家庭条件贫困的她来说不是个小数字。安红丽在厂职工医院住院15天后,转院到富平县骨伤专科医院就诊。该院对安红丽的伤势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并且韧带断裂。”手术治疗15天后,安红丽在8月27日出院。但同时医生嘱咐安红丽,每半个月检查一次,半年后需要进行二次手术,而且肯定会留下后遗症。这对于一个纺织女工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做完二次手术后,我也不可能在原来岗位上工作了”。   有关部门:   自行车事故不属于工伤   比摔伤更大的打击还在后面。当安红丽的家属找到单位要求给予医疗费报销时,有关负责人却表示:安红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给予医疗费报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构成工伤。”而安红丽当时回家骑的是自行车而非机动车,并且又没有和其他机动车相撞,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当记者采访陕西唐华三棉有限责任公司安纪科车科长时,车科长也告诉记者,安红丽的情况不能确认为工伤,因为安红丽现在还拿不出来当时情况和证明人的书面证明。但因为她家庭条件不好,可向厂工会申请困难职工每季度200元的补助。   对此,记者采访了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梁先生告诉记者,安红丽的情况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构成工伤。而安红丽是由于一辆大货车的突然出现而摔伤,但她并没有和货车相撞,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条件的认定。   法律界人士:   完善法律规定为弱者维权   “安红丽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事件,和每天发生的各种重大交通事故相比,只是一个小小的意外事故,可对安红丽来说却是一个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大事”,西安148法律服务所的张永生主任表示,这个案例反映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我国广大工薪阶层大多都是骑非机动车上下班,可交通事故却不一定都与机动车发生。对此,有关法律人士呼吁:希望通过安红丽事件,能引起广大人民的关注和立法部门的重视,尽快完善有关规定。记者宋洁实习生吴艳   新闻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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