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gswh.com/ 时间:2014-06-03 09:06:42
工伤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我工作中受伤导脚部粉碎性骨折(医疗时进行了内固定术),也已经劳动局工伤科认定为工伤。在劳动能力鉴定时结论却为不构成伤残等级。但我查阅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九级标准中有这么一条“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请问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啊?如果再次鉴定结果还是这样的结论,我还能有什么样的救济途径呢?
律师解答:
您好。按实际情况主张赔偿吧。如有疑问可来点咨询。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